法院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
金杯汽車公告,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華晨集團12月5日收到沈陽市中級法院《決定書》,沈陽中院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該事項系華晨集團破產重整進展,與金杯汽車無關,金杯汽車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受到影響。目前有關方尚未推出對華晨集團重整的具體計劃和方案。公告全文如下:重要內容提示: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集團”)于2020年12月5日收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送達的(2020)遼01破21-1號《決定書》,根據該《決定書》,沈陽中院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沈陽中院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系華晨集團破產重整事項的進展,與金杯汽車無關,金杯汽車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受到影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正常。目前有關方尚未推出對華晨集團重整的具體計劃和方案,華晨集團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確定性。截至本公告日,華晨集團通過其全資子公司沈陽市汽車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車266,424,742股股份,占金杯汽車總股本的20.32%;上述股份中,1億股處于融資融券狀態,7,360萬股處于司法凍結狀態。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金杯汽車”)于2020年12月6日收到間接控股股東華晨集團《告知函》,《告知函》載明,2020年12月5日,華晨集團收到沈陽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遼01破21-1號《決定書》,根據該《決定書》,沈陽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一、關于間接控股股東被指定管理人情況2020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華晨集團《告知函》,華晨集團收到沈陽中院(2020)遼01破申27號《通知書》,其債權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陽中院申請對華晨集團進行重整,詳見公司公告臨2020-069。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華晨集團《告知函》,華晨集團收到沈陽中院(2020)遼01破申27號《民事裁定書》,沈陽中院裁定受理華晨集團債權人對華晨集團進行重整的申請,詳見公司公告臨2020-070。2020年12月6日,公司收到華晨集團《告知函》,華晨集團收到沈陽中院(2020)遼01破21-1號《決定書》,沈陽中院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二、《決定書》主要內容2020年11月20日,沈陽中院根據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華晨集團重整一案。經指定管理人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款、第二十四條****款,《****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之規定,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管理人應當勤勉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三、對公司的影響1、沈陽中院指定華晨集團清算組擔任華晨集團管理人,系華晨集團破產重整事項的進展,與金杯汽車無關,金杯汽車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受到影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正常。2、目前有關方尚未推出對華晨集團重整的具體計劃和方案,華晨集團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確定性。3、截至本公告日,華晨集團通過其全資子公司沈陽市汽車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車266,424,742股股份,占金杯汽車總股本的20.32%;上述股份中,1億股處于融資融券狀態,7,360萬股處于司法凍結狀態。4、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事項的后續進展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和網站披露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四、備查文件1、華晨集團出具的《告知函》。2、《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2020)遼01破21-1號。特此公告。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